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鼓励创新和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标准化法、专利法、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2013年1号) 及《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立项、制(修)订、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五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负责所批准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处置的管理。
第六条 鼓励标准及时采纳必要专利,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不负责对标准是否涉及专利进行识别,不负责对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标准所涉及专利的有效性和专利申请的范围等进行鉴别。
第二章 专利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标准提案的立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尽可能广泛地收集标准提案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并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以及所知晓的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必要专利。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1)。在提交立项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标准提案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包含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信息)。
第九条 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标准起草组或者标准归口专业领域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组(简称“归口标工组”)披露其拥有和知晓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晓的必要专利,同时将必要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标准起草组或者归口标工组,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如果在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标准的内容没有被识别出涉及专利,应在标准的前言中给出以下内容:“请注意本文本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在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标准的内容被识别出涉及必要专利,应在相关阶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阶段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和正式出版的标准的引言中,标注标准中已经识别涉及专利的信息。信息内容应按照GB/T 1.1-2020附录D的规定给出相关表述。
第十三条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未按上述要求披露其所持有的必要专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专利许可声明
第十四条 在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识别出涉及专利,标准起草组或归口标工组应及时联系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告知标准制(修)订预计完成时间和商请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附件2)的要求,并请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按照下列选项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专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有偿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专利。
(三)不同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五条 标准内容不得包含基于未获得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的条款。
第十六条 当标准修订导致已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不再适用时,应当重新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当标准废止时,已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向归口标工组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应将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标准起草组或归口标工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恢复,专利权无效、终止或恢复等。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保证受让人同意接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并将专利转让或转移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书面告知标准起草组或归口标工组。
第十八条 涉及专利的标准草案送审、报批时,应同时提交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涉及专利的证明材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附件3)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涉及专利的标准制(修)订的特殊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通过学会官方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布标准草案或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专利的标准草案或标准、已披露的专利清单、标准起草组或归口标工组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在标准制(修)订的每次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草案是否涉及专利,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和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晓标准草案涉及的尚未披露的必要专利,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一条 在标准起草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封面上应给出征集潜在必要专利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专利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时,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应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布标准相关信息,并注明鼓励组织和个人披露其所拥有和知晓的必要专利信息。对在征求意见阶段新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按本办法中第三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 标准送审稿评审应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内容至少包括标准草案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涉及专利的证明材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的完备性,并给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标准发布前,如果发现了新的必要专利,秘书处应终止标准发布程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后,再履行发布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标准发布后,对涉及专利但没有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工委应责成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在30天内,获得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签署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秘书处。未能在30天内获得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依据第十四条中(一)或(二)选项做出的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工委视情况采取暂停实施该标准、启动标准修订或废止程序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标准发布后,涉及专利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由标准起草组或归口标工组向秘书处提交申请,组织复审,并对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信息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结果提出该标准修订或废止的建议。经标工委专家组审议后给出标准的复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中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的规定,由牵头起草单位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实施许可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依据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